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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割及合併

我國企業併購法於民國九十一年正式實施,企業可以運用公司分割合併等方式進行經營策略的工具,提升企業的競爭力 。

企業併購的型態可以分成:
1. 合併:

指依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參與之公司消滅而由新成立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新設合併 Statutory Consolidation);或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存續合併 Statutory Merger),並以存續或新設公司之股份、或其他公司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具體而言,合併則指兩個以上的企業結成一個法律實體之意。

2. 收購:

指公司依企業併購法、公司法、或其他規定取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

3. 分割:

指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將其得獨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之營業讓與既存或新設之他公司,作為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發行新股予該公司或該公司股東對價之行為。可作為利潤切割或股權轉讓的策略方案。

4. 股份轉換(Share Exchange):

指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讓與全部以發行股份與他公司作為對價,以繳足公司股東承購他公司所發行之新股或發起設立所需之股款之行為。

本事務所提供管理諮詢服務,規劃企業併購等事宜,保障您在談判或執行過程的權益,提醒您應注意的稅賦及會計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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