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來台設立分支機構可分為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
以營利為目的,依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先向商業司預查公司名稱後,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投資許可,再向所屬公司登記管轄機關辦理公司登記。
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組織登記之公司,應先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外國公司認許及分公司設立登記,再向設立分公司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建設局辦理申辦營利事業登記。
外國公司因無意在我國境內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營業,惟須指派代表人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時,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指派代表人報備;如需常駐者,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設置代表人辦事處。
包含:
• 建議及協助客戶進行在台公司之設立。
• 因應客戶之需要提供相關英文報表,提供總公司核帳之用。
• 帳務服務。
• 財稅簽證服務。
• 申辦工作簽證。
• 薪資管理服務。
• 銀行出納業務。